行政处罚法证言有哪些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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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国家有关于行政处罚的诸多法律知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其中一种便是证人证言。
行政处罚法证言有哪些要求?

一、行政处罚法证言有哪些要求?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一是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是注明出具日期;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二、行政处罚证据还有哪些种类?

书证。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是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物证。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一是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当事人的陈述。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是以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形式出现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比如说监测报告。鉴定结论类证据有如下要求: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以及不便移动的物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后进行,如对生产假伪劣商品产地的现场进行拍照,并以文字、表格、图画、数据等形式将结果作出的记录。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应当出示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名。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制作的,其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现场笔录类证据有如下要求: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除了证人证言这种证据表现形式还有其他证据的种类,比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当事人陈述等。这些都是行政处罚证据的种类,但都是有必须要求的不是能随意进行捏造证据的,随意捏造证据实造假的行为,是违法的,按照相关证据要求准备证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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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二)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三)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证人证言对于法庭断案有直接的影响,法庭应当认真查证是否符合以上条件,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做到既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讲明真实情况,法庭对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证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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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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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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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证人证言包括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法律对证人证言包括哪些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1.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是,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达出来,如盲人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人讲述所看到的情况等,依法也可以作为证人。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在诉讼角色上,了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鉴定人等)应当优先履行证人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的途径应遵循“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点。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
(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证词更客观;
(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3.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审理中,应由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先向证人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对于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长应当制止。凡查证确属采用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或定案的根据。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和固定程序与证人证言基本相同。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被害人与案件的结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也要注意审查核实。
法律对证人证言包含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律对证人证言包含哪些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1.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是,虽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达出来,如盲人讲述所听到的情况,聋、哑人讲述所看到的情况等,依法也可以作为证人。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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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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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要去参加一个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在需要一份发言稿,想要问一下行政处罚听证会发言稿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书记员:当事人是否到会?
当事人:姜再清未到,委托吉林巨石律师王秀芹到会。 书记员:调查人是否到会?
调查人:到会
书记员:下面宣布听证会纪律。
1、在听证会过程中,所有听证会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均应服 从听证会主持人的指挥;
2、听证会参与人在听证会期间,要求发言提问,陈述或辩 论,需经听证会主持人许可;
3、 听证会期间, 不允许走动, 吸烟和随地吐痰, 不准鼓掌、 喧哗吵闹、呼口号或实施其他妨碍听证会活动的行为;
4、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像;
5、旁听人员进入听证会,不准发言提问;
6、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视其情节轻重,听证会主持人 有权予以口头警告、 训诫、 责令退出听证会会场, 没收录音、 录像带;
7、对哄闹、冲击听证会、侮辱、诽谤、殴打听证会人员, 严重扰乱听证会程序的人,依法追究责任;
8、所有的听证会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将手机关闭。
书记员: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到会?
当事人:否
书记员:报告主持人,所有听证会参与人都已到会,可以进 行听证会。
主持人:听证会现在开始,下面核对身份。
当事人:
姓名 姜再清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550813 族别 汉 职业 工人 家庭住址 韩家店达里巴乡韩家店林场韩家 店林区屯
委托代理人:
姓名 王秀芹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541018 族别 汉 职业 律师 家庭住址 前郭县胜利街
调查人:
姓名 刘雪竹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770116 族别 汉 职业 执法人员 工作单位 前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局 北部执法大队
当事人、调查人对对方的到会人员是否有异议?
当事人:否
调查人:否
主持人:前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 4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对韩家店林场姜 再清违章建筑拆除一案听证违法建设一案组织召开听证会, 根据法律规定, 本案由王亚东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由王亚东、 刘越、王魏组成听证委员会,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委员会及 书记员与本案有某种厉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 有权申请更换听证会组成人员,但应该说明正当理由,当事 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否
主持人:当事人是否在 3天前收到本局的听证会通知书? 当事人:是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42条和有 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证据进行辩证,经听证委员会许可。 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请求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除外。 对听证会笔录中, 对自己陈述所作记录有权进行补正,不服行政处罚,有权依 法提出诉讼,同时还应承担以下义务:必须依法正确行使权 力,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遵守听证
会程序和规则, 服从指挥, 不得妨碍听证会活动的正常举行, 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主持人:以上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当事人:是
主持人:请调查人就本案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 处罚建议进行陈述。
调查人:
1、调查人认为未剥夺当事人姜再清参与询问的权利,在询 问中其子姜玉来阻止其父进行答复,且询问中未明确该建筑 的所有人不是姜玉来,在询问后才知道该建筑当事人为姜再 清。但当事人姜再清在场并未提出异议,全程有录像,认为 询问过程未剥夺姜再清权利,不存在程序过错。
2、调查人认为下达的责令改正内容是依据当事人的房屋是 否取得了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 ,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许 可私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 64条、 第 65条规定, 依据第 68条下达限期拆除的通知。 认为下达的责令内容并不违法。
主持人:请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
1、当事人认为房屋土地为合法取得的,房屋属于合理合法 的。
2、当事人为前郭县韩家店为林场工人,有权在前郭县林场
土地上建筑房屋,在 2016年 5月 12日,韩家店林场向土地 所申请了建房, 2017年 7月 26日林场将办公楼院外东侧荒 地卖给高双全,高双全又把土地转让姜再清,认为姜再清取 得土地和林业部门许可,有权建造房屋。
3、认为执法部门下达责令改正内容违法,提问询问笔录程 序存在问题,未向当事人询问,拒签情况不存在。
4、认为林场与高双全应到听证,并说明未到原因。
5、姜再清因无宅基地,需要一块宅基地建房居住。
主持人:下面请调查人和当事人进行质证:
调查人:
1、调查人认为未剥夺当事人姜再清参与询问的权利,在询 问中其子姜玉来阻止其父进行答复,且询问中未明确该建筑 的所有权人不是姜玉来,在询问后才知道该建筑当事人为姜 再清。 但当事人姜再清权利在场并未提出异议, 全程有录像, 认为询问过程未剥夺姜再清权利,不存在程序过错。
2、调查人认为下达的责令改正内容是依据当事人的房屋是 否取得了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许可 私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 64条第 65条规定,依据第 68条下达限期拆除的通知。认为下 达的责令内容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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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要求听证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要求听证条件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提出了听证的请求,行政机构在收到听证请求之后,需要在三日内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之后,作出是否同意听证请求的决定。若是此请求被受理,听证请求者是不需要缴纳听证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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