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险与工伤待遇能否双赔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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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工险和工伤待遇是不能够双赔的,建工险的全称是属于建筑工程保险,虽然大体原则上是不允许双赔。不过,具体情况各省规定的也都不一样。因为建工险是只针对建筑工程领域内发生的一些人身伤害意外事故,一般工伤保险履行了赔付义务的,商业险就不会再赔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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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险与工伤待遇能否双赔?

不能同时赔付。

工伤保险是企业给职工缴费的,是法律赋予的法定义务,企业不缴纳的,发生工伤事故,由企业支付全部工伤保险费用,赔付较高; 商业保险属于自愿协商的合同范畴,是双方自愿约定的,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意外事故的,有保险公司支付部分费用,赔付较低。原则上是可以双重享受,但是因为报销的票据只有一套,一般只能报销一种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只买了商业保险,那么劳动者一般是可以享受两次报销的,具体情况各省规定不一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是随着现代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火灾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成的一种综合性保险。其主要特征为:

(1) 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保险标的大部分都裸露于风险中,同时,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动态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风险程度增加。

(2)风险保障的综合性。建筑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又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还可以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过程中、保证期间等各类风险。

(3) 被保险人的广泛性。包括业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术顾问、设备供应商等其他关系方。

(4) 费率的特殊性。建筑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

(5)保险期限不等。传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期满可续保;而建筑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按工期计算,即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为止。特别是大型工程,其中有的项目是分期施工并交付使用,因而各个项目的期限有先有后,有长有短。

三、工伤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1)无责补偿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事故伤害或者职业伤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其他人或者遭受事故伤害的本人,受伤者应得到必要的补偿;二是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是应由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承担。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了效率,使用人单位解脱了工伤赔偿官司,有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按这一原则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消除了用人单位责任保险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原则,也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建立工伤保险制度,首先是要通过法律、法规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工伤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减少了部分企业、行业因伤亡事故、职业病的负担,从而缓解了社会矛盾。

(3)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可能付出鲜血甚至生命,所以用人单位负担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补偿费用,在各国已达成共识。

(4)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发放待遇时,应确定因工和非因工负伤的界限。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病有直接关系,医疗康复、伤残补偿、死亡抚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险水平高,只要是工伤,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伤亡,与劳动者本人职业无关的事故补偿,许多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比工伤待遇低得多。

(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工伤事故一旦发生,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工伤保险最主要的工作还包括预防和康复工作。世界各国均把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时及时治疗,促进职工早日康复并使之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看成与补偿同等重要的方面来抓。

(6)集中管理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营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职业伤害保险管理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基金独立管理使用,但在行政管理和政策制定方面同属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长期支付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补偿原则,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事故伤害和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

(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人相关,即职工的工资收人。直接经济损失直接影响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水平,也直接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必须给予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人以外的其他经济收人的损失,包括兼职收人、业余收人等。这部分收人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额外收人,因此,这一部分收人不列人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对于建工险和工伤待遇保险能不能双赔的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也没有确切的规定,具体还是要看双方在保险合同上的约定细则。不过,在建筑工地上发生的工伤事故,当事人最好还是先积极的准备申领工伤待遇的一些材料,申领工伤待遇如果失败了的话,可以再考虑走建工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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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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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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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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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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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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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工伤费率的关联
工伤待遇与工伤费率的关联一般是没有的,一般是与工伤的认定和工伤的鉴定有关;工伤保险费率是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核心问题。工伤保险费用的征缴、调节和支付都要求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率。合理的费率可以促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改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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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低保户待遇。如果双方离婚了。还享受低保待遇吗?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百度百科资料,/168505.htm一、农村低保条件(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因此,只要符合以上规定的,就可以继承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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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待遇能否同时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与商业保险待遇可以同时享受。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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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投标办公室待遇如何?
[律师回复] 印制招标工作的各类文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建筑质量监督站比招投标办公室更吃香;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完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收集用户对中标项目的反馈意见、归档工作,协助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组织开标,反而很多事情必须收敛一点,确定参加投标单位,验收后实事求是的填写监督报告;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令其及时妥善处理、材料。对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按《条例》进行罚款、重大招标项目方案并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该说;负责招标文件资料的建档,写监督报告;负责评标专家的初审与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接受投标单位投标报名;其他工程的监督重点视工程性质确定。参加验收。招投标办公室是个很吃香的单位、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派出监督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监督参建主体单位重新验收。建筑质量监督站的工作、评标会议全过程,但是众目睽睽,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评定合格并办理了备案手续后;监督中标项目的执行情况;整改后招投标办公室的主要工作是制定招标工作计划,更好。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的抽查重点是地基基础,待遇自然很好,在建工程应令其停工整顿、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建立企业信息库;发布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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