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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大部分单位都给一个类似这样的口头承诺:你工作三个月左右,公司就会帮你买社保了。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法院的普遍作法是,判令单位那一方需要补交社保费用。其实,关于这一问题,法律是没有直接给出答案的。当然,实务中的做法,应该就是正确的答案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员工是要比单位较为弱势的一方,甚至可以说是属于弱势群体。
所以我国在法律规定上才作倾斜性的保护,力求双方达到一个实质上的平等。因此,法律在处理两者关系的时候,尽可能全方位的保护员工的利益。
其次,作为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这里指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其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属于强制性规范,是不容商量的。即双方都不可以随意更改,即使改了,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所以,双方都只能严格遵守和执行。
最后,社会保险对每一个员工都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国家还赋予了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主要就是为员工交社保一事。
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替员工交社保是刻不容缓的。对于天灾人祸,苍天是平等的,谁也不能保证可以安安稳稳的度过每一天,如果因为社会保险一事,导致员工的家庭需要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这又有可能衍生出新的问题。
以上就是法官在处理实务当中,需要考量的事项。经过严密的推理,根据法的属性,可以得出:只要双方存在用工关系,就需要购买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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