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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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从《劳动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知道,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了三大类,即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是第一个环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这是第二个环节;变更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这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不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合同期满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因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而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结束的情形。在上述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这一类劳动争议是由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所谓除名,是指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所谓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所谓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离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劳动仲裁处理哪些争议

(一)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等而引起的争议;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的争议;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二)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这一项规定的内容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金钱给付问题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这里主要谈一下“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经济补偿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单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之外的原因而单方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动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破产、责令关闭、吊销执照、提前解散等情形时,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和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包括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赔偿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定。除了上述劳动争议事项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也要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通过对劳动仲裁适用范围的了解,我们知道其实并不是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就一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处理。如果并不在法定的仲裁范围内,那么即使申请了仲裁,也是不会得到受理的。这种时候,一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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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对该范围,具体包括: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示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内容:
①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有关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国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具体指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另有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范围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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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受理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他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规定了一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事项。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如下几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他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二、不予受理的涉及劳动纠纷的案件
因此,以上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那么哪些涉及劳动者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即使劳动者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受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7条规定,不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的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等法律以明文方式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案件范围和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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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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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斥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斥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范Χ; ④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⑤申斥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需要的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2)具体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 (1)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要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在提交材料时核对;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调)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注册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属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可到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属事业单位的可到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查询;其它性质的可到其登记管理机关查询)。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 (1)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3、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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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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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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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对该范围,具体包括: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示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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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有关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国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具体指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另有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范围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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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
二、对该范围,具体包括: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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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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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另有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范围受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要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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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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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斥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斥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范Χ; ④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⑤申斥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需要的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2)具体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 (1)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要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在提交材料时核对;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调)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注册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属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可到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属事业单位的可到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查询;其它性质的可到其登记管理机关查询)。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 (1)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3、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受案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般认为,凡是当事人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对该范围,具体包括: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示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内容:
①有关公民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③有关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国家目前安排了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具体指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同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外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中国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上述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另有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该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的范围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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