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和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国家对年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但并不限制加班。
《劳动法》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部发[1994]498号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未成年工作的情况逐渐减少,因为随着义务教育的推行,有关的 当事人在教育上是受到国家法律维护的,所以在实际的生活中此类问题的出现机会是较少的,一旦出现,有关的部门就会介入调查,涉事企业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所以出现概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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