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关联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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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关于关联担保的规定主要是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关于关联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于关联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要视公司是否追认而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

1.章程有规定的情况

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若公司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此合同的效力就存在疑问。

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的,从形式上看是公司法关于章程和公司担保的规定,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公司的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限制。公司是为了实现约定的特定目的(营利)而以法律行为设立的私法上的人的联合体,公司章程是这一联合体中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约定而成的,本质上是“意思自治”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必定影响到主合同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则实质上是将这一“联合体”(公司)中的人的意志强加于主合同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让公司章程制定者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主合同的债权人)产生约束力,而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相对权,不应该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债权人没有过错,对担保的合理期待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2.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担保的问题作出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则应该运用关于代理的规定。如果公司法定代理人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就代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效力待定:事后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可以追认合同为有效;如果事后没能通过决议,则似乎可以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这样理解存在一个问题:同样是没有通过决议,在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情形下,不经过决议对外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二者存在矛盾。因此,在事后公司不追认或否决的情况下简单地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事实上,在上述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即使事后没有通过决议,也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表见代理来认定代理行为有效,继而肯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对债权人苛加审查法定代表人担保代理权的义务,不但难以操作,更可能大大增加市场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经济活动的开展,违背了商法鼓励交易、保障交易便捷的原则。

综上所述,在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都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二、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就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了担保,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应认定此担保合同无效。

与第一种情况不同,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有着密切的联系,包括经济上的联系和法律上的联系,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有着一定的影响力,更有可能也更有能力利用公司担保来谋取私利。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秩序,有必要对这种担保设置更高的门槛。公司法将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单独予以规范,或许也正是出于这样的考量。

综上所述,一个公司能够在市场上占据很大的份额并且长时间与其他的众多公司竞争肯定是有专属一条资金链条的,但是这些资金的来源也并不是完全是公司自己所有,也可能是在贷款的基础上与他人关联担保获得的,公司的担保具有很多的限制主要都体现在公司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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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拓展资料:有关银行贷款担保人的相关资料介绍: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担保方式: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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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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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急需一份联合担保协议的范本,三方的也可以。请问你们大家有吗?拜托了,谢谢。
[律师回复] 联合担保协议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为乙方同 _____公司签订的 ________ 工程项目《○业主支付 ○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及其编号为 的保函(以下简称:主担保合同及保函)提供联合担保。现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联合保证范围
1.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交的上述主担保合同及保函提供保函额度 %即人民币 __万元(大写: 元整 )的连带共同保证。
2.甲方对约定比例额度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甲乙双方平均分担保证责任。
二、联合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约定比例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联合保证费用及反担保保证金
乙方就提交的上述主担保合同及保函收取的担保费用及反担保保证金,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额度比例,向甲方支付联合保证费用 元(大写: 元整)及反担保保证金_ ____ 元(大写: 元整)。
四、联合保证追偿
甲方按约定比例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按比例获取了乙方对被保证人及相关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发生追偿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且乙方根据本协议书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即表明乙方已无条件认可该款内容。
五、联合保证时效
本联合保证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签发之日( 年 月 日)起至上述项目主担保合同及保函规定的保证责任解除后 日止
六、相关责任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而导致主体、经营方式等变更时,均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义务由变更后的主体承担。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登记事项的,均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不因此而影响其承担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3.乙方签订该项目的主担保合同及保函中所有条款除对乙方有效外,对甲方具同样效力。
七、违约责任
1.若因业主违约,保函受益人向乙方进行索赔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根据最终确认的所需赔付金额按约定比例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的同时可根据本协议书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履行该保证责任。
2.若甲方不能在上款规定时限内履行保证责任时,除承担按约定比例分担的保证责任外,还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甲方应代偿款项金额的 ____%计算,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八、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款方式解决:
1.1向 提起仲裁;
1.2向 法院起诉。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联合担保保证书
致 (联保人):
鉴于你方就 项目与○业主○承包商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及出具编号为 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承包商履约保函》(以下简称:主担保合同及保函),根据你我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联合担保协议》,我方愿为你方提交的上述主担保合同及保函提供联合担保,并向你方作出如下保证:
1.我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比例为:上述保函金额的 %,即最高不超过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本反担保保证书的有效期间: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签发之日( 年 月 日)起至你方出具的上述项目的主担保合同及保函规定的保证责任已获解除之日后 日止。
4.我方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范围:与主担保合同及保函的保证责任一致。
5.若因○业主○承包商履约违约,保函受益人向你方进行索赔时,我方应积极配合,并根据最终确认的所需赔付金额按约定比例分担保证责任,你方在收到索赔通知的同时可根据本保证书要求我方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我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履行该保证责任。
6.若我方不能按照本保证书的第三条规定时限履行保证责任,导致你方按保函金额全额履行保证责任的,我方应向你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日的违约金按照我方应代偿款项金额的 计算,并赔偿由此给你方造成的损失。
你方根据本保证书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时,即表明你方已无条件认可该款内容。我方按约定承担了相应保证责任后,即按比例获取了你方对申保人及相关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你方应予以配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联合担保协议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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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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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联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联是什么
一、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联是怎样的
在存在担保债权的债权中,会同时存在着主债权和担保债权两个相互关联的债权,担保债权是主债权的从债,其能否有效实现受到主债权的很大影响。比如,主债权的消灭会影响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主债权得到完全清偿后担保债权也发生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二、主债权转让的条件
(一)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保证人毫无关系了。
(二)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1、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3、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4、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
(三)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保证人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的,应从其约定。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中的保证是什么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凡在保证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人均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两种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就民间借贷而言,一般情况都是设立连带保证,只要担保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实现债权。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与担保有关的错误是混淆了保证人和中间人的概念,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人将来对债务的履行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中间人只是起着介绍、见证的作用,将来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错用了上述两个名称,在法律上将会产生两个截然相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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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联合承包合同的各方对联合承包的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又称施工合同,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基本建设合同中的重要合同之一。它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长期和短期基建计划签订的。按照我国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按规定计税贴花。 建筑工程的承包是指通过招标投标,在竞争中获得合同,并组织实施以至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建筑工程的承包具有如下规则: 第一,承包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且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或者自己借用他人的名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二,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禁止转包。 第四,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第五,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但都必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意的方式为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如果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即行分包,则被视为违法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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