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什么时候开始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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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工之日起确立劳动关系。我们在参加工作之前,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的雇佣合作关系,也确保我们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这样劳动者才有了法律保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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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什么时候开始

用工之日起确立劳动关系。我们在参加工作之前,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的雇佣合作关系,也确保我们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同时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这样劳动者才有了法律保障的依据。

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现实中有,但是不多。一般存在于用工比较规范的用人单位与具有一技之长的高素质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起点意义重大。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起,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双方才开始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建立劳动关系之时,是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时间,是计算劳动者工资起始时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下提供劳动。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开始上班的那一天。用工之日就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劳动关系的科学解释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关系,劳动关系在用工之日就开始建立。在工作之前,我们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以确定劳动关系,保障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劳动者要及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开始正式上班的时候就与公司确立了,劳动合同是最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公司一个月内还没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就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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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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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形成的用工关系,法律明确认可作为劳动关系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而言之,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符合某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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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形成的用工关系,法律明确认可作为劳动关系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而言之,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符合某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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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后订立的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多个劳动合同。
王某,系某单位职工,因原单位效益不好,王某长期放假,不用上班。2013年12月16日,王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职务为电工,月薪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5年1月23日,甲公司突然告知王某已被裁员。王某要求甲公司赔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甲公司不同意王某的要求,原因是王某原来有工作单位,甲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未果,2015年1月30日王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表现为,一是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二是劳动者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三是劳动者与两个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有法律依据,不为法律禁止限制。
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后,与其他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从事工作,故在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也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来承担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前,下岗、内退、放假职工再就业在一个时期内仍继续存在,为了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认可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内退、放假职工,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的给予支持。同时,在这里也要重点提醒用人单位,在用人时要问清劳动者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的话要求劳动者回原单位开具“劳动者在下岗、内退、放假期间或不影响原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原单位允许其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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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1.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2)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日起算;借款、买卖等合同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3)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以为标的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
(5)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和加害人之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海事争议中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见后附“法条链接”)。
但是在上述各种情形中,如果是从一天中途开始的事实起算(如侵权),因当天不足一天,为保障权利人能够切实行使权利,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如果是从一天的零时开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则开始的当天计算在内。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只适用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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