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级别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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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认定级别赔偿标准是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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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级别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费,具体赔偿的金额需要根据工伤鉴定来计算。不同等级的标准,赔偿金额也是不一样的,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那么是社会保险进行赔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买社会保险,那么是用人单位自己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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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级别认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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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 aO2 4.1~8kP a或P a CO2 7.9~6kP a; (2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 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d d- chi ari综合症; (2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 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 7)全胰切除; (2 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 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 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 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 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 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 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 6)尘肺Ⅲ期; (2 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 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 1)粒细胞缺乏症; (3 2)全胃切除; (3 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 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D 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2)利手前臂缺失; (2 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 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 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 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 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 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 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 1)心功能不全二级; (3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 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4)肺功能中度损害; (3 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 6)尘肺Ⅱ期; (3 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 8)呼吸困难3级; (3 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 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 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 4)慢性白血病; (4 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 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 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 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 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 1)永久性膀胱造瘘; (5 2)重度排尿障碍; (5 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 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 5)双侧肾上腺缺损; (5 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 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 D 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 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 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 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4)非得手前臂缺失; (2 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 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 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 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 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 4)瓣膜置换术后; (3 5)双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中度损伤; (3 7)呼吸困难3级或P aO278~ 10.7kP a; (3 8)肝切除1/2; (3 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 1)胰切除2/3; (4 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 3)胃切除3/4; (4 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 (4 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 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 8)慢性中毒性肾病; (4 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 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 2)两侧、副缺缺损; (5 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4)缺损; (5 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闭锁; (5 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 D 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3、>1/5; (2 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 2)三肢瘫肌力4级; (2 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 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 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 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 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拇指缺失; (3 2)一侧踝以下缺失; (3 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 cm以上者; (3 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 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 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 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 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 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3)肝切除1/3; (4 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 5)胰切除1/2; (4 6)白血病完全缓解; (4 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 8)胃切除2/3; (4 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 1)一侧肾切除; (5 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 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 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 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 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 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 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 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 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 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 1)一前足缺失; (3 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 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 4)下肢伤后缩?lt;3 cm、>2 cm者; (3 5)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轻度损害; (3 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 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 9)放射性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1)肺切除1/4; (4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 4)成人脾摘除; (4 5)胰切除1/3; (4 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 7)白细胞减少症; (4 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 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 1)小肠切除1/2; (5 2)结肠大部分切除; (5 4)轻度排尿障碍; (5 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狭窄; (5 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 D bhl或一耳>=91 D 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 3、<2/3; (19)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 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 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 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 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 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 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 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 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 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 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 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 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 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 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 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 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 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 2)肺段切除; (4 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 4)肝部分切除; (4 5)胆道修补术后; (4 6)脾部分切除; (4 7)胰部分切除; (4 8)腹壁缺损10 cm左右; (4 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 1)一侧肾上腺缺损; (5 2)输尿管修补术后; (5 3)尿道修补术后; (5 4)一侧、副切除; (5 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 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 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 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 D bhl或一耳损失>=71 D 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 cm,牙脱落4个以上; (2 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 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 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 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 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 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 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 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 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 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 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 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 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5)肺修补术; (3 6)支气管成形术; (3 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8)乳腺成形术后; (3 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 1)子宫修补术后; (4 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 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 D bhl,或一耳>=56 D 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 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 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 3)鼻中隔穿孔; (2 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 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 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 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 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 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 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 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 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 7)胸壁异物滞留; (3 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 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 1)胰修补术后; (4 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 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 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 5)肾修补术后; (4 6)膀胱修补术后; (4 7)卵巢修补术后; (4 8)输卵管修补术后; (4 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 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工伤认定的等级分几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
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
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
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
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
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
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
7)心功能不全;
(1
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
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
aO2
4.1~8kP
a或P
a
CO2
7.9~6kP
a;(2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
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
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
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d
d-
chi
ari综合症;(2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
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
7)全胰切除;(2
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
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
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
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3
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
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
1)偏瘫肌力3级;
(1
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
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
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
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
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
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
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
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2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
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2
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
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
6)尘肺Ⅲ期;(2
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
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
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
1)粒细胞缺乏症;(3
2)全胃切除;(3
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
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
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
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D
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
1)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
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
3)舌缺损全舌的2/3;
(1
4)双侧完全性面瘫;
(1
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
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
7)单肢瘫肌力2级;
(1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
2)利手前臂缺失;(2
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
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
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
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2
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
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
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
1)心功能不全二级;(3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3
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
4)肺功能中度损害;(3
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
6)尘肺Ⅱ期;(3
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
8)呼吸困难3级;(3
9)肝切除2/3;(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4
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
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
3)再生障碍性贫血;(4
4)慢性白血病;(4
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
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4
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4
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4
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
1)永久性膀胱造瘘;(5
2)重度排尿障碍;(5
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
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
5)双侧肾上腺缺损;(5
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
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
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
D
bhl;
(1
1)鼻缺损1/3以上;
(1
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
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
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
5)上或下唇缺损1/2;
(1
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
7)舌缺损2/
3、1/3’
(1
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
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2
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
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
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
4)非得手前臂缺失;(2
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
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
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2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
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
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
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3
4)瓣膜置换术后;(3
5)双肺叶切除;(3
6)肺功能中度损伤;(3
7)呼吸困难3级或P
aO278~
10.7kP
a;(3
8)肝切除1/2;(3
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
1)胰切除2/3;(4
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
3)胃切除3/4;(4
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4
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4
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
8)慢性中毒性肾病;(4
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
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
2)两侧、副缺缺损;(5
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
4)缺损;(5
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
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
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
8)闭锁;(5
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
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
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
4)双耳听力损失=71
D
bhl;
(1
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
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
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
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
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3、1/5;(2
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
2)三肢瘫肌力4级;(2
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
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
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
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
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
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
1)一拇指缺失;(3
2)一侧踝以下缺失;(3
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
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
cm以上者;(3
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
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3
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
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
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
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
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
3)肝切除1/3;(4
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
5)胰切除1/2;(4
6)白血病完全缓解;(4
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
8)胃切除2/3;(4
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
1)一侧肾切除;(5
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
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
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
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
1)双耳听力损失=56
BHL;
(1
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
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
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
5)牙糟骨损作78
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
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
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
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
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2
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
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2
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2
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2
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2
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3
1)一前足缺失;(3
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3
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3
4)下肢伤后缩?lt;3
cm、2
cm者;(3
5)肺叶切除;(3
6)肺功能轻度损害;(3
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3
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3
9)放射性蠓蜗宋?化??lt;两叶)肺功能正常;(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
1)肺切除1/4;(4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4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4
4)成人脾摘除;(4
5)胰切除1/3;(4
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4
7)白细胞减少症;(4
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4
9)血小板减少(8×1010/L);(50)胃切除1/2;(5
1)小肠切除1/2;(5
2)结肠大部分切除;(5
4)轻度排尿障碍;(5
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
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
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
8)狭窄;(5
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
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
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
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
4)外伤性青光眼;
(1
5)双耳听力损失=41
D
bhl或一耳=91
D
bhl;
(1
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
7)发声及言语困难;
(1
8)一耳或双耳缺损1/
3、2/3;
(1
9)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2
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
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2
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2
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
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
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2
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2
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2
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3
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3
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
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
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3
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3
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3
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
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40)心功能不全一级;(4
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4
2)肺段切除;(4
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4
4)肝部分切除;(4
5)胆道修补术后;(4
6)脾部分切除;(4
7)胰部分切除;(4
8)腹壁缺损10
cm左右;(4
9)胃部分切除;(50)小肠部分切除;(5
1)一侧肾上腺缺损;(5
2)输尿管修补术后;(5
3)尿道修补术后;(5
4)一侧、副切除;(5
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
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
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5
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5
9)性功能障碍;(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6
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
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
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
5)双耳听力损失=31
D
bhl或一耳损失=71
D
bhl;
(1
6)发声及言语不畅;
(1
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
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
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
cm,牙脱落4个以上;(2
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2
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2
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2
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2
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2
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2
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
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2
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3
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3
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3
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3
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
5)肺修补术;(3
6)支气管成形术;(3
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
8)乳腺成形术后;(3
9)隔肌修补术后;(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4
1)子宫修补术后;(4
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4
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
1)外伤性瞳孔放大;
(1
2)双耳听力损失=26
D
bhl,或一耳=56
D
bhl;
(1
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
4)发声障碍;
(1
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
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
7)铬鼻病(无症状者);
(1
8)嗅觉丧失;
(1
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2
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2
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2
3)鼻中隔穿孔;(2
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2
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2
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2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2
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2
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3
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3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3
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3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3
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3
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
7)胸壁异物滞留;(3
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3
9)肝修补术后;(40)脾修补术后;(4
1)胰修补术后;(4
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4
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4
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4
5)肾修补术后;(4
6)膀胱修补术后;(4
7)卵巢修补术后;(4
8)输卵管修补术后;(4
9)乳腺修补术后;(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5
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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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中工伤等级和伤残等级的区别
1、两者的鉴定机构不同,鉴定标准不同。2、两者评级标准和赔偿标准不同。3、两者适用条件不同。4、两者责任范围不同。伤残等级包括的范围大,工伤等级包括的范围小。伤残等级包括工伤等级,工伤等级是伤残等级的一部分。工伤是认定的,没有等级。凡事认定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享受赔付。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个人伤残等级,分1-10级,1级最重,10级最轻,分不同级别享受不同伤残补助和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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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社保认证参保地省级认成市级了改不回了
[律师回复] 中国社保: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
1、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
2、公共救济公共救济不同于社会保险,不交纳保险费,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进行自救。韩国的公共救济,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及灾难救护。
3、社会福利服务60年代开始,韩国的福利服务从“紧急救济”和“设施收容”等救济阶段转为社会福利服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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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二级工伤级别鉴定标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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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有几级
[律师回复] 1因工残疾依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不同分为十级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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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级别赔偿标准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伤级别赔偿标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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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朋友的表妹在一家纺织厂工作的时候,被纺织厂里面的机器弄伤了手,现在被认定为五级工伤,工伤认定五级赔偿项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一、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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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现在在公司工作的时候,我叔叔已经被公司的一个机器给弄伤了,我叔叔现在打算去申请工伤鉴定去了,我叔叔认定为三级工伤,工伤认定等级标准2019怎么赔
[律师回复] 你好!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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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鉴定级别的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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