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退休手续怎么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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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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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退休手续办理包括单位人事专员准备材料申请、社保局审核及审批退休和发放退休金等环节。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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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退休手续怎么办理?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劳资工作人员到基金征缴科申报退休停缴,打印养老保险清单。

2、企业劳资人员呈报所需材料,进行退休审批。企业需要向社保机构呈报材料的资料有:

(1)职工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卡)。

(3)二代身份证原件。

(4)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

二、职工退休是否劳动关系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劳动合同期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即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以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解除,企业应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这个是人事部门人员办的,办理机构是当地是社保局。拿到材料后社保局审核批准退休的,职工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对于提前退休的,单位先接触劳动合同,然后再按照退休程序办理相关事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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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符合退休条件的,请带退休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到个人缴费窗口修改基础信息,确认缴费情况。  
4、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  
5、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次月底到社保局基金审核科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可办理退休的情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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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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