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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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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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有支付条件不同、计算标准不同、两者不能重复适用;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对劳动者由于劳动关系终止带来的利益损失的补偿,以便使劳动者在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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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赔偿金的区别有哪些?

一、支付条件不同

1. 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

(1)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或第四十条第一、二款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备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6)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停止经营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或第四十四条第四、五项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事项: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而主动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辞职原因中特别注明(注意留存证据),以免自己的主张得不到劳动仲裁和法院的支持。

2. 什么情况下适用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即“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

(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当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但是在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则仲裁员或法官可以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二、计算标准不同

1.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 = 基数×补偿年限

2. 赔偿金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见上文)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计算公式:赔偿金 = 经济补偿金×2

三、两者不能重复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赔偿金后,还要不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重复使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是特别大的,但唯一的共同点就是这笔钱都是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所以,我们再对于这两者的费用上一定要有所了解,看自己是否适用于哪一种,尽可能的让自己得到该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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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
  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申报及调整时间
  各单位可从2018年4月下旬起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办理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
  2018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原则上缴存比例为各7,企业可以根据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所列举的降低缴存比例的情形,选择各5或各6缴存比例,但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形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专项协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审批。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的相关规定,申请缓缴。
  
四、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五、月缴存额上下限 (具体见附表)
  
(一)2018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996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140元。
  
(二)2018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13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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