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首先,女职工工作中出现流产现象,并非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致其流产,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次,女职工辞职之前并未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对此并无过错;再者,女职工办理辞职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所谓工作中出现流产现象,并非是真正流产,只是一些征兆,而真正流产发生在辞职之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不复存在,是不能享受产假待遇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