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具有保障合同履行的作用,这与约定违约金具有相似之处,但定金不同于约定违约金。
首先,定金在性质上属债的一种担保;而违约金在性质上则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其次,定金具有相对性,定金是当事人于主合同之外另行订立定金合同,并实际交付定金而产生;而约定违约金则是作为合同本身的一个组成部分,直接依据当事人约定产生。
最后,当出现一方违约时,定金之下要适用定金罚则,违约一方或是丧失定金的返还请求权,或是双倍返还定金;而约定违约金之下,对方当事人只能请求违约一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