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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拆除该怎样补偿

帮助5人 4.5w浏览 匿名 2020-08-27 四川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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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现金补助
    这个补助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权补偿价和集体住房补贴价,一户多宅的情况下,房屋还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因此可以按照集体补偿价获得一定的现金补偿。而宅基地补偿价格是按照法律规定允许的宅基地面积进行的,违规的宅基地享受不到。
    2.产权互调
    这种情况是指在相同的宅基地面积下补助房屋,对于多余的房屋,也一并计算房屋的面积,给予房屋的补贴。这种情况下,村民通常可以拿到一栋两楼或四楼的房子,但宅基地不变。
    3.自愿退出
    如果农户朋友自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和宅基地复垦等,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当然这主要是针对通过合法买卖或者继承等原因产生的宅基地。
    全文
    13 202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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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拆除该怎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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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拆除应该如何补偿
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各地的赔偿标准由各地政府自行衡量。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咨询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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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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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拆除有补偿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一户多宅拆除有补偿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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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住宅与商铺价钱一样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商铺拆迁与住房拆迁所获得的补偿待遇当然是无法相提并论的。
通常而言,商铺拆迁所能得到的补偿金额往往高于住房拆迁。
这主要是由于商铺拆迁所涉及的范围远不止于房屋的使用权,更包括了商铺可能产生的利润价值以及经济效益,所有这些因素均需纳入赔偿考量之中。
因此,在房屋价值及补偿项目方面,商铺与住房之间存有显著差异。
就商铺而言,其价值相较于住房必定更高;
此外,商铺拆迁中通常还会追加停产停业损失等额外补偿项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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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后不愿回来上班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工伤事件发生期间,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并无权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针对一至六级工伤事故的受害者,雇主有义务维持他们的劳动关系,除非是由工伤职工本人明确提出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否则雇主不得单方强行解除或结束这种雇佣关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五至六级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如果其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则雇主仍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其次,对于七至十级工伤事故的受害者,雇主仅能在以下四种特定情况下才能够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当劳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签时;
(2)若工伤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
(3)当工伤职工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时;
(4)当雇主面临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或注销等特殊情况时。
除了以上四种情况之外,雇主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24宅基地交易有法律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农村宅基地的交易行为是得到许可的,然而也存在着诸多严格的限定条件。
确切来讲,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转让方需拥有两处及以上的农村住宅(包括宅基地在内);
其次,该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之间进行;
再者,受让方必须无自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的相关规定;
此外,转让行为还需要经过集体组织的正式批准;
最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独立转让,其所附带的土地权益应当与房屋产权一并转让给新的所有者。
值得注意的是,若出现以下几种转让情形,则应视为无效:
第一,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农村宅基地;
第三,转让方未获得集体组织的正式批准;
第四,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
第五,受让方已经拥有住房,不再符合宅基地分配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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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一户多宅有补偿吗
拆除一户多宅一般没有补偿,多出的宅基地相关部门有权不予确权回收,但因继承、赠与、宅基地合法买卖、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的可以要求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当我们遇到关于拆除一户多宅有补偿吗时可以参考以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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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乌龟养殖场拆迁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1.依据被征用土地的原始用途来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耕地的征用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金、安置补贴以及地上建筑物与青苗的补偿金。
2.在制定征地统一区域性价格时,应当全面而深入地考量因土地原本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需状况、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划拔地房屋拆迁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划拨土地的房屋拆迁相关事项及执行流程规定如下:
首先,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实际上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授权后,在土地使用者按照既定标准缴纳补偿金以及相应安置费用之后,方可将该土地交付给经审核合格者使用;
此外,国家亦可直接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者进行使用。
其次,对于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而言,除非受法律、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限制之外,并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限制。
然而,尽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年限的限制,但若由于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土地无法继续使用,国家有权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且可以依法进行出让。
再者,基于城市建设发展需求以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国家同样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无偿收回,并可依法进行出让。
在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归国家所有,但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最后,关于拆迁补偿问题,行政划拨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在划拨过程中通常无需支付款项,因此在拆迁过程中一般不会产生补偿。
然而,当土地进行转让时则需要支付相应款项,此时在拆迁过程中便会产生补偿。
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房屋补偿费,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予以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
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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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多宅拆除有补偿吗?
一般是没有补偿的。一户多宅的当地负责拆迁的部门是不予确权回收的,相对应的也就没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如果是因为继承或者是赠予的情况出现一户多宅的,是可以依法要求相应金额的拆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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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行政赔偿责任的免除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国家赔偿法所涵盖的赔偿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拘留,或者采用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其次是采用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手段方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第三种情况是使用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指使他人实行暴力行为,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丧生;
再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受伤或死亡也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
此外,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也是国家赔偿的对象之一;
最后,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违法征收、征用财产,都可能引发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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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一户多宅有补偿吗农村?
拆除一户多宅有补偿吗农村,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多出来的宅基地相关的部门是有权利不予确认并且回收的。但是通常情况之下,涉及到补偿问题的时候,是需要按照公平的原则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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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房离婚分割怎么弄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夫妻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际,关于离婚涉及的拆迁房的分割问题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分析和裁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所涉拆迁房通常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归属来定义分割方式。
具体而言,如若被拆迁房屋被判定为归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无论在婚前或婚后),则此类拆迁房将不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而无需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倘若被拆迁房屋系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项且在婚后获得了房产证,那么这类拆迁房便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平均分配。
此外,若被拆迁房仅登记在夫妻中的某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其在婚前租赁的房屋,婚后才遭遇拆迁,此时同样可以将此拆迁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予以平均分割。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相应的补偿与安置。
这里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
因此,若被拆迁房屋原本为私有住房,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获取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最后,如果房款差额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再以月供的形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会发生变化?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并不足以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
然而,对于这部分出资,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理应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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