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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了精神疾病住院三个月向单位请假,单位应扣发工资多少合理

帮助5人 3.3w浏览 匿名 2020-09-28 鄂尔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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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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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两方面的标准,一是看劳动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二是看用人单位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如果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无过错的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资的法定理由的,就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的侵犯。  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3)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该规定第16条还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
    全文
    7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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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疾病怎样解除劳动关系
在员工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如果法定医疗期满以后员工已经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任何工作,公司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就可以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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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岗位调动需要经过员工同意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调整岗位需得到员工本人的同意。
然而,针对工作岗位调动这一议题,我们需要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与研究。
譬如说,如果员工无法胜任目前所在的工作岗位,这便成为企业为其调动岗位的常见理由之一。
然而,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是指履行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原有条款作出修改或增加删减的行为。
这种变更主要可以分为协商变更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变更两种情形。
协商变更,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须经过充分协商一致,最终达成书面协议来实现合同的更改;
而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变更则是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原因出现时,单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请求(变更后的内容同样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变更,都仅限于对劳动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而不能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必须确保员工本人同意之后才能实施岗位调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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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疾病是不是不能被拘留?
患有精神疾病并不是一定不能被拘留,不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是精神病人,只要满足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之中规定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会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这里的条件包括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后企图自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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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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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精神疾病另一方可以离婚吗?
一方患精神疾病另一方也是可以提出离婚的;但前提要在起诉之前对患病的一方做出很好的按排,并且还要很好的监护人,这样法院才会受理离婚的案件,确定双方是不能生活在一起的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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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刑拘精神病患者,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能否对患有精神疾病并涉嫌犯罪者施以刑拘措施,需根据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来判定。
若其无法辨识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则不可加以刑期拘留。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对于精神病患者在特定犯罪情境下究竟处于何种状态,以及他们是否拥有全部或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是需要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确认的。
鉴定机构通常会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
首先,行为人必须被确认为精神病患。
此处所述的精神病患自然是指临床医学意义上的精神疾病患者。
其次,精神病患必须是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意味着精神疾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否则该精神病患便可排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性。
此外,心理学标准也指出,导致精神病患做出危害社会行为的原因并非单一的医学因素,例如争吵引发的情绪波动、惊恐等心理因素。
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过程中,往往还涉及到许多非医学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同样也是在判断精神病患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代位权执行有什么条件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满足代位权限行所需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四项:
第一,债权人需和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务关系;
第二,在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其已到期的债务时,债权人应主动行使自己的权益;
第三,若债务人的行为可能妨碍到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实现,则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依照相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倘若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其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属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仅限于债务人本身所拥有的专属权利之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为限。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将由债务人承担。
而对于债务人的相对人而言,他们可以向债权人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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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疾病的养子是否有继承权
患有精神疾病的养子是有继承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养子女跟亲生子女的继承权完全是平等的,而且,鉴于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在分割遗产的时候,原则上应该适当的多分一部分,即使立遗嘱,必须给患有精神疾病的养子留一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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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集中用餐单位指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如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以下严格处罚:
首先,由国家政府授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成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其严厉的口头警告;
倘若其仍拒绝执行或改正违法行为,则将被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勒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其所持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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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疾病离婚的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患精神疾病离婚的财产分割由精神病的一方的监护人进行诉讼,具体的财产分割需要在照顾女方还有无过错的前提下进行平均分配,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事实,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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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单位受贿罪律师收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一)若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涉及到任何财产权益纠纷,则该类案件的基础费用范围在800元至10000元之间不等;
而如若存在涉财纠纷情况,则每宗案件需支付1000元至2000元作为基础服务费用。
在案件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时,需按照以下逐步递增的方式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争议标的额在上个收费区间结束后的下一个区间内,如果涉及的金额为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相应的收费比率将从5%提升至6%;
而如果争议标的额位于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收费比率将从4%调整至5%;
以此类推,直至争议标的额达到5000001元及以上,此时收费比率将稳定在0.5%至1%之间。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案件未涉及财产权益纠纷,则基础费用应在1500元至12000元之间浮动;
然而,如若存在涉财纠纷情况,则基础费用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最低不得低于2000元。
至于审判阶段,若案件未涉及财产权益纠纷,则: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所需支付的基础费用应在2500元至20000元之间;
(2)担任自诉人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所需支付的基础费用应在2000元至15000元之间。
而对于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其基础费用应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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