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据您所述情况,依据关于印发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按照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8]1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调整后为月工作日是20.83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