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云南省新的计生条例还未正式实施,那么需要以原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在计划生育法修改之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故云南婚假3天+云南省晚婚婚假规定的15天最长为:1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