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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新政策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请问有没有河南农村土地新政策2017年的关于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4-28 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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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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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如下: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全文
    6 2017-04-28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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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南农村土地新政策2017年的关于宅基地的相关规定的回答如下:
     
    一、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切实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三、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
      原有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一致的,新旧登记资料合并归档,可以换发新证。
      原有权利证书记载内容、登记资料与实地不一致的,原有登记资料可作为权属来源证明,并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没有登记资料的,证书有关记载信息可参考使用,应依规重新登记发证。
      原有权利证书换发新证书或领取新证书的,原有权利证书应同时废止。
      
    四、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五、认真做好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确权工作
      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在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六、充分发挥村民组织作用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应发挥村委会、村民小组的重要作用,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使用宅基地年代、土地权属认定、是否经过处理等历史遗留问题。
      
    七、严格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行为
      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八、持续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各项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做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全文
    7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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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什么?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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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宅基地政策是怎样的
河南农村宅基地政策: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不变,增加了一户一宅、用地标准的规定,有偿使用开始试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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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商铺门头装修报备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商家需持报名表至所属地区的城市管理基层监察中队申报,请求办理店面标识设立许可证,并获得该单位的核准意见;
其次,商户需依据监察中队的审核意见前往各级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店面标识设立许可证;
第三,待便民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其申请之后,携带申请材料前往所属地区的城市管理基层监察中队,中队将为商家颁发一份市级户外门头招牌设置及店面装修许可证以及市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副本。
只有在拥有上述两份证件的前提下,商家方可进行广告设置和装修工作。
然而,请务必注意,所有施工必须在两份证件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如因故无法按期完工,则需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最后,装修工程竣工后,商家需再次前往所属地区的城市管理基层监察中队进行备案,中队人员会赴现场对已完工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确认其规格、样式与申请材料相符后,将为商家更换发放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正本)。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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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村宅基地政策
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2020年底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发证;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以这些方式盘活宅基地。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年底完成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加快多种形式经营;拓展土地经营权权能;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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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宅基地并且建房住了十多年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具体来说,情况可分为两个层面来看待。
首先,在经过合法程序获取到的宅基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并不构成违法建筑。
其次,对于农村地区的居民而言,他们如欲建造住房,必须先经过当地乡镇政府的审查,同时也需要得到县级政府的许可后方能实施。
若未经过上述审批手续便擅自施工,那么这样的建筑就会被判定为违法建筑。
而第二种情况,也即是说未经任何审批就擅自开始建造的行为,无疑是属于违法建筑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款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三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款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七款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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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具体包括哪些?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3、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4、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5、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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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遗产继承税的政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未设立遗产税这一制度,因此,当我们面临财产继承问题时,原则上是无需支付任何相关费用的。
然而,如涉及到诸如房产等不动产的继承过程中,因涉及到产权变更手续,故仍需按照相关法规支付适当的税费。
具体而言,继承逝者所遗留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权,并不需要缴纳契税,仅需按照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即可;
而对于与逝者无血亲关系的非法定继承人,若依据遗嘱承继逝者生前所拥有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则此举将被视为赠与行为,此时便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契税,其税率大约为3%,同时还需按照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此外,赠与行为也需要按照3%的税率缴纳契税,以及按照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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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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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预售合同如何签订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在充分了解和核查该房地产项目已经获得了相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应依据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并颁布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与该开发商签署正式的预售合同。
其次,在预售合同达成并生效以后,务必亲手将其提交或者授权他人代表房地产开发商,将其送往当地的市或区级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若发现存在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手续不全,交易中心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购房者;
而对于符合规定且手续完备的,交易中心则会严格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同时也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前来领取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
最后,当开发商完成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并成功获取房产证之后,他们将与购房者共同向交易中心提出过户申请,以便办理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预售期间,若开发商需要对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某些事项进行变更,例如建筑设计变更、建筑面积变更等等,都必须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因为补充合同也是预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必须将其一并提供给交易中心。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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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占基本农田0.5亩处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本农田应被视为耕地中品质优良且产量较高的特定部分。
任何非法占用、出售或以其它不法方式转移基本农田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对已经遭受破坏的基本农田,必须责令其进行整改或整治,使之恢复至原有种植状况,并依照法律法规处以占用此类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用1倍以上但低于2倍的罚款;
如若该类违法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农田作为耕地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所代表的意义在于其为品质优良且产量较高的耕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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