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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广告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吗?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21-03-31 海南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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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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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商品房广告能否视为合同内容
    一般售楼广告可以视为要约邀请,但并不属于购房合同当中的内容。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
    但是,房地产开发商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些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何处理售楼广告纠纷
    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
    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全文
    11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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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广告可以视为合同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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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广告能否成为合同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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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开庭原告有事去不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在法院开庭之日,原告无法亲自出席,如无正当理由,可被视为自动撤诉;
至于被告提起反诉的情况下,则法院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缺席审判。
然而,如果原告确实存在合法理由未能按时参加,他们可以依法申请推迟开庭。
当原告接到传票邀请后,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席,或未经法庭许可便擅自离场,此种情况可被视为自动撤诉;
若被告在此情况下提起反诉,法院亦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缺席审判。
以下是可能导致开庭延期的几种情况: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因正当理由未到庭;
(2)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特殊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出庭,但需委托亲朋好友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代理人出庭应视同于当事人本人出庭,并需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此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也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推荐材料以及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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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定为转移婚内财产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离婚诉求的诉讼过程中,总有部分当事人试图利用各种手段,如提取现金、将其名下的存款转至其亲属的账户名下、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产变更登记至他人名字之下,甚至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董字画进行转让,以及制造所谓的“虚假投资”等方式,来掩盖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以期达到逃避与配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
1.关于存款问题。
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超过多少金额的转账或者提现行为会被视为“财产转移”。
然而,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日常开销状况,来确定一个具体的数值标准。
在大多数案例中,如果某一天的单笔转账或提现超过了10000元人民币,或者在同一天内频繁地进行转账或提现,且累积的总金额相当大的话,那么操作这一行为的一方就必须要对这些资金的用途做出详细的解释,包括这些资金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是否属于合理的消费支出。
2.关于房产问题。
当一方擅自将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了第三者,而且售房所得的款项并未支付给另一方,或者并未用于合理的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时,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转移的古董字画问题。
例如,在(2014)二中民终字第03131号离婚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主张对方存在转移行为的一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这些古董字画确实存在(比如之前在家中为古董字画拍摄的照片、双方关于购买该古董字画的聊天记录等等),并且现在确实由另一方掌控着。
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主张方就完全失去了救济途径。
如果在后续的时间里,主张方能够掌握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些原本由另一方控制的、在之前的案件中尚未进行分割的古董字画实际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那么他/她仍然有权就这些未分割的财产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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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肖像权规定内容是什么?
《广告法》肖像权规定内容是如果侵犯肖像权的话,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广告方面经常会存在着一些侵犯肖像权的具体行为,比如说使用漫画形象或者是变相广告当中使用一些他人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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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保险公司拒赔药品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涉及到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医药费用时,应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通常情况下,责任认定的肇事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在工伤事件中,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参与工伤保险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目录对工伤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然而,关于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畴的部分,究竟应由何人承担,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部分法院基于用人单位应负有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裁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未能报销的部分;
而另一些地方法院则认为,用人单位已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本义务,因此该部分费用应由劳动者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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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制作合同范本内容有哪些?
1、首先写明合同方的信息。2、根据《广告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此合同。3、内容:写明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及各项职责。4、广告的规格、金额。5、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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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解析:
著作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出版权,出租权,展示权,演出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任何应当由著作权所有者享有之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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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可以净身出户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由于某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出轨行为而引发的离婚案件中,是否可能使该出轨方被判定为净身出户,答案并非绝对。
这是因为,即便夫妻双方曾经就此问题达成过共识或者协议,即一旦任何一方出现婚外情,便将导致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财产,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对出轨方的净身出户判决。
然而,如果双方并无此类协议,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仅仅凭借出轨这一不良行为,并不足以成为法院在财产分配时偏袒某一方的理由。
相反,法院通常会依据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因为出轨本身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也无法因此改变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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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广告能否成为购房合同内容
《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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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是不是购房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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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约定书的财产离婚后需要履行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签订缔结婚期内的财产分割协议之后,若面临离婚起诉的情况,便应严格按照前期所签署的协议条款来予以执行和处置相关财富。
在法律层面上,夫妇二人对于婚姻维持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及婚前购置的财物是否设立有效约定,其效力将直接影响并约束着彼此之间的关联关系。
关于此方面的具体约定,应当采用规范而正式的书面文书形式加以明确。
因此,当面临离婚这一重大事件时,夫妇双方理应依照之前签订的婚期内财产分割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对家庭财产进行合理且公正的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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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设有戴安全帽罚款一千元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工地作业过程中,不佩戴安全帽无疑是违背了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尽管从国家层面来看并未设定针对劳动者个人的罚款机制,但是,用人单位仍然拥有按照自身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惩处的权力。
对于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现象,应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的措施,如果未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则将被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
若经过期限仍未作出有效改善,则将面临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将分别受到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款惩罚;
情节特别严重者,还可能会被勒令停产停业整顿;
而对于那些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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