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争议的原因如下:
1、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行,在实体方面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更方便劳动者以更简便、更经济的方式来解决劳资纠纷。在立法政策对劳动者保护力度逐渐加大的背景下,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改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逐步提高。与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在原有经营管理模式惯性的影响下,对现行法律的适应显得相对滞后,一些企业依然维持着原有的用人观念和人事制度。随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格局和力量对比变化,劳资双方的相互碰撞日益激烈,矛盾也更加尖锐,导致大量劳动争议纠纷进入诉讼程序。
2、从企业层面看,现有的企业管理模式与《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化要求相距甚远。从客观上看,利益驱动下的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体制上的种种缺漏是引发劳动争议案件高发的原因。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成本最低化的目的,往往忽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同时,部分企业存在劳动者文化水平相对偏低、流动性大、外来人员多等特点,在主观上缺乏规范用工的动力,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考勤不规范、离职离岗手续缺失等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另外,部分企业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保、工伤保险,造成劳动者遭遇工伤或职业病时,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又一原因。
3、从劳动者层面看,多种诱因激发劳动者诉讼。一是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劳动者专门瞄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在人事管理体制上的漏洞、寻找正当理由提起诉讼;二是诉讼顾忌更小,近年来,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人员流动性更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打官司不存在太多心理顾虑,不担心企业“秋后算账”,这成为近几年劳动纠纷案件剧增的重要原因;三是诉讼成本降低,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标的大小均只收取10元诉讼费对劳动者维权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四是部分代理人从中渔利,有的代理人将劳动争议案件作为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提出过高的要求,将本不太尖锐的矛盾引向尖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