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