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你公司周六的那天上班,应该上半天,另外半天应该算加班,要支付加班费。
2.中午休息的一个小时,你都没在工作,当然不能算加班啦!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你还在试用期期间,如果你不想做,要提前三天提出辞职;如果你想继续做下去,那么试用期过后或者在试用期期间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注意看清楚合同条款,如果对合同有异议可以向你公司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