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据悉,享有执行权者即指拥有资产所有权之人,且在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情况下,得凭借这些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处理或通过公开出售、拍卖等方式回收资金,以此保证自己的应有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另一方面,权利质押则特指债务方或是第三方要将对自身的相关权益证明书移交给债权人掌管,从而以该权益证明书所代表的特定权利做为债权之担保。
一旦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出现问题,债权人便有权将这一权益证明书转化为金钱等价物,从而在收回款项上获得先行受偿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