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保全证据公证这一法律程序,指的是公证实务部门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请求,在所有法律诉讼尚未开始前,依循相关规定对日后极有可能消逝或者难以获取的关键性证据进行检验提取、保存与固定的专业化服务。
这种类型的公证可细分为五类:
(1)针对书证的保全;
(2)针对物证的保全;
(3)对于视听资料的保全;
(4)关于证人证词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5)对于行为过程及其产生结果的保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