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实习生的薪资待遇政策方面,当其收入达到个税起征点时,即进入了税收范畴。
该实习生应缴纳的税额将根据本年度的总额工资减去法定扣减项如个人扣款、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和赡养老人等六万元之后的剩余部分计算得出;而适用的税率,则主要取决于超过起征点之外收入的比例,采取相对较为复杂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分配,存在着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的不同档次。
然而,如若实习生的收入尚未达到个税起征点,则无需问津所谓的纳税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