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规规定,若企业对员工实施非法解雇行为,则需向被解雇员工支付补偿金的两倍作为赔偿金,补偿金数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为:
对于每忠诚服务一年之久的员工,应给予相当于本人工资一个整月金额的经济补偿;若员工未工作满一年但达到六个月以上者,应视作已服役满一年并予以相应经济补偿;而对于在直六个月以下阶段工作的员工,企业则应当支付其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实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所得到的所有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请注意,个体工商业主在合法地解聘员工时并不承担任何法定责任,只需根据聘用时所约定的报酬支付相应的工资即可。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