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明确一点的是,如果购房者已经进行完全的购屋付款,那么此时使用公积金贷款将是不可行的。
不过,如果购屋者在购买第二套房产时选择公积金贷款,则该方式仍然适用。
导致全款转公积金贷款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在于,购房合同中有相关明文规定,关于付款条款的房屋总金额应由个人支付资金数额以及贷款金额两大部分共同构成。
鉴于购房者已采用全款出资方式购买住房,所以购房合同所指定的付款条件是全额付款,而这显然与公积金贷款所设定的条件存在冲突,基于以上原因,我们无法为购房者提供公积金贷款的服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