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职"与"辞职"二者虽仅一字之差,却在内涵上存在显著差异。
离职,指的是劳动者从其原本供职的工作单位中退出,结束原有雇佣关系的劳动法律制度范畴内的行为过程。
具体又将其划分为两大类情形:
一则为劳动者自主选择离去,即劳动者单方直接向所在单位提交辞呈,结束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务关系;另一则恰好相反,是基于用人单位出于劳动者无法胜任岗位需求、试用期考核未达标或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等原因而提出的解约请求,从而导致劳动者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
相对地,"辞职"则更侧重于强调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关系的意愿和行动。
具体可细分为以下三大类具体情况:
首先,若用人单位存在任何诸如威胁、暴力等手段胁迫劳动者工作、或者违反了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考虑到劳动者本人自身的意愿因素,若其希望解除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工关系,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最后,如同谈判协商一样,劳动者也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磋商,达成共识后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