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若子女被确定为由某一方直接抚养,那么另一方有义务承担部分或全额的养育费用。
在此情况下,虽然探视权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亲自探望孩子,但其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和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如若以此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话,则直接抚养方有权通过寻求司法途径,要求对方严格贯彻并履行支付抚养费用的合法职责与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