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指出,可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汇票、本票和支票;其次是债券及存款凭证;再次是仓单与提单;然后是可自由交易的基金份额以及公司股权;再来是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以及着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最后,现有与未来应收账款均在其列。
其中,法律与行政法规还明文规定了其它一些可作为质押物的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