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司进行重整的过程中,所需耗费的时间跨度是从法院正式裁定启动重整程序的那一刻开始,直至整个重整程序圆满结束为止。
在此期间,有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值得我们关注,即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日期以及向法院提交并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的截止期限。
具体来说,债权人会议应当自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举行;
而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则应在重整计划获得通过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