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我国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的议题,土地使用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递交续期申请,相关费用应依照当时的规定比例予以增加(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同时,如因规划需求,政府需回收该土地及地面建筑,对屋主将给予相应的补偿,采用类似拆迁安置的方式加以解决。
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事宜,当自动延续,可由房屋所有者联合讨论并提出申请,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此种价格应当相应低于同类型的土地出让金,相当于成本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值。
鉴于房屋产权属于私人范畴,即便土地使用权过期,也有可能出现“地随房走、国家补偿”的情况。
在长期变迁中,房屋价值会有所降低,然而土地价值却恰好相反,这恰恰成为了公众担忧财产权到期影响的主要原因。
尽管规定了住房类产权期满时可自动续期,但关于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所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以及以何种标准交纳等具体事宜,尚未有明文规定。
同样,持有房屋产权的房屋所有者是否有意愿,又或者是否负担得起这样的费用,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
最重要的是,若存在部分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支付此类费用的情况,对于这一系列尚未明确答案的问题,暂时尚无具体政策能给予解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