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若职工无法继续胜任原先职位的工作,企业应优先考虑进行岗位调整。
然而,即使经过岗位调整,该职工依然无法胜任工作时,企业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向其发出解约通知书,同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在此情况下,员工存在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则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此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并由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如遇劳动纠纷,当事人可前往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亦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