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状况之下,倘若劳动者主动放弃享有经济补偿金这一权利是合法且有效的,那么当劳动者在其任职期内签署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之承诺书时,该项承诺便失去效力。在此情形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建立起劳动法律关系,而这种劳动关系具有明显的从属性质,因此,在劳动者任职期间内签订承诺书的双方并不属于地位对等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