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男方在婚前所全额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同意将女方之姓名写入房产证,则可视为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添加女方姓名至房产证的行为实质上等同于将该房产的部分所有权无偿赠予给女方,
因此,从法理角度来看,这套房产应当归属男女双方共有,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