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借助于互联网这一虚拟的空间进行淫秽信息的扩散与交易,其本质上已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情况下甚至将被定性为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生产、销售和传播这些淫秽制品的行为,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有可能遭受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罚,同时还有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附加处罚。因此,我们必须对这类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切勿掉以轻心,任意妄为。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