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形式主要包括两大类别:其一为定期举行,即要求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必须至少召开两次正式会议;另一种则是临时代议,即当代表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出请求时,可以有权利就特定事项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