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参与出版、印刷、复制以及发行非法出版物活动的行为,只要达到以下其中任一种情况,就被视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径:
首先,如果个人实施了这类非法经营活动且涉及的金额高达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单位则需要涉及高达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金额才会被归为“情节严重”。
其次,若涉及到个人违法所得金额超过二万元人民币以上,同样地,单位违法所得金额也必须超过五万元人民币以上才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再者,如果个人非法经营的报纸数量达到了五千份或期刊数量达到五千本,或者图书数量达到两千册,又或者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数量达到五百张(盒)以上,那么单位同样需要达到相应的数量标准,即非法经营的报纸数量达到一万五千份或期刊数量达到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数量达到五千册,又或者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数量达到一千五百张(盒)以上,才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