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失踪人员的子女抚养问题时,抚养费的支付责任可能会落到以下几种不同的承担形式上:
首先,是由抚养方独自负担所有的抚养费用,直至失踪一方重新出现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权益追索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其次,抚养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失踪一方的财产状况,并将其作为支付抚养费的替代物;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可能的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