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之前进行财产保全所需支付的费用将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承担,而如果法院最后裁定原告胜诉,则此项费用将由败诉的一方负责承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保全费用的具体金额将会取决于申请保全的标的价值,但是上限为人民币5000元封顶,并且在提出保全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当于被保全财产同等价值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此外,对于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应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相应的费用:
若财产数额未超过人民币1000元或并不涉及到财产数额的情况下,每件需缴纳30元;
若财产数额介于人民币1000元至10万元之间,则按照1%的比例缴纳;
若财产数额超出人民币10万元,则按照0.5%的比例缴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