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不具有相应处分权限的情况下,将其所持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转让,那么原所有者享有对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并有权利予以追讨。
然而,当受让方在获得这些不动产或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他们并不知道相关转让不是合法的或是没有得到原所有者的授权,那么这时受让人便可依法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