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交付商品房给购房者,则此举将被视为违法交房行为。
这不仅会对购房者在未来申领房产所有权证书带来影响,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常规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首先完成商品房的主体建筑施工,接着递交《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报告至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只有在通过竣工验收后,才能正式通知购房者前来接收商品房,并在交付前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与《住宅使用说明书》。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提供上述文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房屋验收。
购房者可参照先前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进行详细检查,核实房屋面积及相关配套设施是否符合约定。
如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相差超过3%,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多收取的款项或给予适当赔偿。
此外,还应依据其他合同条款逐项进行验收,一旦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务必及时提出维修申请,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