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土地征收公告,应明确以下事项:
(1)负责授权并发布此公告的机构名称及其发布此公告的公文编号及发布日期;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所在地理位置以及土地类型与占地面积等具体信息;
(3)征地所涉及到的补偿标准以及针对农民的安置方案和途径;
(4)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具体时限、地点等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