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作为被执行人的主体对其合法占据的房地产并未拥有相关产权证书,那么这样就无法确凿地证明该被执行人对于该房地产具备所有权资格,进而也就无法对该无产权证书的房地产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各类财产权益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亲属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查封处理,但不得将其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偿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