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总经理,其拥有以下多项职权:
有权编制及审核本公司的年度收支预算与结算规划以及收益分配及盈余补亏等相关计划;
享有对提交董事会审核的财务年度总结及盈利预期报告的最后审批权;
对本公司年度总体的质量控制、生产运营及发展策略具有最后决策权;
有权调整并批准本公司内部组织架构的设定,同时还直接负责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其最终核准;
具有聘用或解除由董事会任命之外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总经理也具有最终审批权;
对于公司各个职能部门的各项费用支出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总经理同样拥有最终审批权;
此外,总经理还有权就公司重大技术革新和项目投资提出建设性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