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偷渡出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拘留期通常为以下时限:一般的刑事拘留不得超过14个自然日内,在特殊情形下则不超过37个自然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公安机构对被拘留者进行审查,认为其有必要被捕入狱之时,应当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上层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核并获得批准。
然而,在此类特殊状况下,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并获得重新审议和批准的时间将可能延长一至四日。若涉案人员为流窜作案、多次犯法或者窝藏同伙的重度嫌疑分子时,则向上层人民检察院申请并获得重新审议和批准的时间将可能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