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应当手持律师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开具之证明文件,并持有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或者取得法律援助机构核发之公函后申请与被关押人员会面,而看守所在接受上述申请后须及时安排会见事宜。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之后,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除需提交上述“三证”之外,还应向其展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当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时,除需提交上述“三证”之外,还应向其展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