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法定程序,对于刑事拘留而言,其最长期限为37天。公安机关若对已实施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深入调查与审慎判断后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应在自拘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拘留期限至1至4天空。而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则需将相关资料递交检察院审核批准,此时,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