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不起诉的具体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若确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明确掌握,且所掌握的证据真实可靠,能够充分证实其应负的刑事责任,那么就应该做出起诉决定,按规定的司法管辖权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正式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慎核实之后认定该案件并未涉及任何犯罪事实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就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情后,如发现并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就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例如,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事实错误,或者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将非犯罪行为视为犯罪进行追究,或者将无辜者误判为犯罪嫌疑人;
其次,检察院在收到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后,如果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条件,他们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