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拘留期达37天且证据充分证实该行为构成犯罪,则应立即实施逮捕行动;反之,若经调查后未能找到充足的证据证实其有罪,那么应予以释放;
此外,如果尚需进一步的调查工作,同时符合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应该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并采取保护措施。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公安部门在接收到对某位被拘人员的逮捕申请后,必须于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