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这一行为,并不等同于必定要进行逮捕。它仅仅作为一种临时性的羁押措施,旨在防范犯罪嫌疑人的逃逸、自杀风险或者进一步对社会构成威胁。因此,拘留并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为了确保嫌疑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监管和控制。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嫌疑人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甚至被释放。
至于是否需要进行逮捕,则是由检察机关依据证据是否确凿来作出判断。若检察机关认为案情尚不明朗,证据存在缺失,那么他们便不会批准逮捕。
然而,这并不代表嫌疑人就是无辜的。当公安机关坚持认为嫌疑人有罪,而检察机关却持相反观点时,检察机关将出具不予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在接收到这份文件之后,将会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在此期间(通常为一年),公安机关可以通过重新调查获取足够的证据,然后再次请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将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的24小时内,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